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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有大有小、有輕有重、有急有緩,從傳喚到結束的N個階段皆有不同的生命周期,把握好這些關鍵時間點,充分有效利用就會出現重大轉機!八通律所律師團隊告訴您,刑事案件有周期,抓住機會莫心疑,生命保障有奇跡!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票和傳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
2. 拘留期一般不得超過14天,在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工作時間,不得使用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
1. 逮捕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2.案情復雜,逾期不能終止的,可以延長一個月。(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3.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延長2個月;(由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
4、對犯罪嫌疑人之間可能通過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刑罰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使用期限屆滿,仍不能進行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省級以及人民對于檢察院批準或決定)
5.發現其他重大犯罪的,應當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1.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自己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可以收到一個案件之日起計算;
4. 補充調查退回,為期一個月,兩次;
5. 受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應在7天內提出;
6.7日內,被告人對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的申訴。
(四)審判期限
1、普通用戶程序進行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使用超過自己一個半月。特殊教育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批準或者直接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審判期限自變更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在補充偵查完成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判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自己一個半月。特殊教育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進行批準或者直接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中國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發展人民法院最終決定。
刑事案件的辦案周期一般是187天。因為刑事拘留最長為三十七天,且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法院一審審限一般為兩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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