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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個人在臨終前或身體狀況無法行使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對財產進行安排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當一個人在不同時期或不同情況下留下多份遺囑時,常常會引發爭議:到底以哪份遺囑為準?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通過對民法典的有效性原則展開分析和解讀。
第一、遺囑多份存在的可能性
在遺囑制度下,個人有權制定多份遺囑。這使得臨終前以及身體狀況有變化時的遺囑變更變得可能。因此,當事人留下多份遺囑的情況并不罕見。
第二、民法典對遺囑有效性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00條的規定,遺囑應當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法律的規定。從這一原則出發,可以得出以下幾個判斷標準來確定哪份遺囑是有效的。
1. 最后遺囑原則
依據民法典第1002條的規定,最后留下的遺囑將取代之前的遺囑,除非在該遺囑中明確表示有其他意圖。這一原則確保了個人對財產的最新意愿能夠得到尊重和實施。
2. 手寫遺囑優先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00條,遺囑可以采用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表示。手寫遺囑卻被賦予了更高的權威性,即便使用其他方式(如打印),如果能夠證明是當事人本人親自制作的,也應被視為手寫遺囑。因此,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手寫遺囑往往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3. 口頭遺囑的特殊情況
雖然手寫遺囑在有效性上具有較高優先級,但民法典對于口頭遺囑也給予了一定的承認。根據民法典第1001條的規定,口頭遺囑在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時才視為有效:一是在三個無關聯的成年人一起,或者在公證員或者其他確鑿證據的證據下,進行口述;二是被提供者在口頭遺囑致力的行為期間,在六個月內具有明確意圖,表達其他遺囑的完成,包括通過這種方式提供給該提供者財產的目的;三是遺產不超過法定遺產份額;四是其他供養者同意并接受 。
在多份遺囑存在的情況下,民法典賦予了明確的有效性原則來確定哪份遺囑是有效的。最后遺囑原則、手寫遺囑優先原則以及口頭遺囑的特殊情況等原則都為我們提供了判斷的依據。在處理這種情況時,應當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來做出判斷。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八通律師事務所的專家律師將會根據這些原則,結合各方當事人的情況,協助當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并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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