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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原告
李明,男,1985年生,漢族,住址
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聯系電話
138xxxxxx83。
被告
王偉,男,1980年生,漢族,住址
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聯系電話
139xxxxxx45。
訴訟請求
1. 請確認原告與被告于2024年5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 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3. 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4.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李明與被告王偉于2024年5月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的房屋(房屋坐落:某棟某單元某號,建筑面積90平方米),總價款為500萬元,原告于簽約時支付定金50萬元,余款將在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籌集并支付了剩余款項。2024年6月25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支付了剩余款項450萬元,并要求被告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在接到款項后卻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交房義務,期間多次承諾卻始終未能兌現。
經過多次溝通未果后,原告于2024年9月1日向被告發送了催告函,要求其盡快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但被告依然不予理睬,導致原告無法正常投入使用該房產,給原告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據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原告李明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證據清單
1. 《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
2. 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
3. 催告函及送達回證;
4. 相關通信記錄截圖。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李明
代理律師
張三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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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起訴狀中,我們清晰地闡述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及事實經過,明確了訴訟請求和依據的法律條款。通過詳細列舉證據,增強了訴狀的可信度。作為八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我會盡全力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積極應對被告的可能抗辯,力求達到最好的訴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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