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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原告
小明(化名),男,10歲,住址
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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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張三,男,35歲,住址
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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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侵犯人格權
起訴狀
尊敬的法庭
我是原告小明的法定代理人,現就被告張三侵犯我方當事人兒童人格權的案件提出起訴,請法院予以受理。
一、案件事實
2023年9月1日,原告小明在小區內玩耍時,被告張三因一時沖動對原告進行辱罵,并以侮辱性語言多次攻擊原告的個人尊嚴。被告在園區內的談話內容被周圍小朋友聽取,造成原告在同齡人中的極大困擾和心理陰影。同時,被告向一些鄰居傳播關于原告的不實言論,造成原告在社區內的名譽受損,導致其受到同學的排擠與嘲笑。
原告的父母在得知此事后,曾嘗試與被告溝通,希望能夠和平解決此問題,然而被告態度惡劣,拒絕道歉,甚至進一步挑釁。這使得原告在心理上備受困擾,情緒變得異常敏感,出現了失眠和行為退縮等不良反應。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人享有人格權,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的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給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原告要求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追究被告的責任。
三、請求事項
1. 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三停止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對原告人格的侮辱和誹謗。
2. 責令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以恢復原告的名譽。
3. 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失費等相關費用,具體金額為人民幣5000元。
四、證據材料
1. 證人證言
多名目擊者均可證明被告在小區內對原告實施辱罵及其不當言辭。
2. 相關書面材料
原告的父母與被告溝通的記錄,表明被告拒絕道歉的態度。
3. 教師的證明信,證實原告因本事件,情緒低落,學習成績下滑。
原告小明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懇請法院能夠依法判決,以保護未成年人應有的人格權利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法定代理人
_______(簽名)
八通律師事務所 律師
_______(簽名)
日期
2023年10月1日
結束語
作為律師,我們應堅決捍衛每一位未成年人的法定權利,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我們應更加關注細節,并通過法律途徑為他們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希望本起訴狀能夠引起社會各界對兒童權益侵害問題的重視,共同為兒童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