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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遺囑繼承的法規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西周,也稱為周朝,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重要朝代,大約在公元前11世紀至公元前771年間存在。
1、遺囑繼承是指個人在去世前,根據自己的意愿對財產分配進行安排的一種制度在古代社會,財產繼承一直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不同的朝代和文化都有不同的規定。
2、在西周時期,遺囑繼承規定始于周文王時代
根據史書《史記·周本紀》,周文王是西周朝代的創始人,他在進行國家政權改革的同時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遺囑繼承制度的確立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
西周時期的遺囑繼承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規定。財產的分配應該遵循孝道原則。根據《禮記·禮運篇》的記載,財產應當先分配給最尊貴的兒子,然后再按照子孫的尊卑順序進行繼承。這個制度主要是為了維護家族的尊嚴和穩定。
個人可以通過立下遺囑來規定財產的繼承。據《禮記·檀弓·禮運篇》記載:“凡死者,遺制盟書曰"己巳之時,子云象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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