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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離婚是常見的事情,而離婚協議中涉及房產分割的情況尤為普遍。有時離婚后,因為各種原因(如沒有時間、手續繁瑣等),房產并未及時過戶。這種情況下,如果原房主(即離婚協議中的其中一方)借錢并出現債務問題,債權人能否執行該房產呢?下面我們就來詳細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1、要明確的是,離婚協議只是夫妻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它并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即使離婚協議中規定了房產歸屬于某一方,但如果該房產在法律上仍然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那么債權人是有權對該房產進行執行的。
2、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如果原房主在離婚后被債權人追債,而其所持有的房產又未完全過戶至其名下,那么債權人完全有權申請法院對該房產進行查封、拍賣等執行措施。
3、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離婚協議中有明確約定該房產歸某一方所有,并且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例如房款、稅費等),只是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及時過戶,那么該房產的歸屬就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想要執行該房產就需要面對更多的法律程序和爭議。
提醒大家,在離婚協議中涉及房產分割時,一定要盡量完善手續、確保過戶。如果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及時過戶,也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并保留相關證據(如支付憑證、證明文件等),以便在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分割雖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視法律風險。在面對債務問題時,務必要謹慎處理、保留證據、依法維權。如果您在這方面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法律支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法律意見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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