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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就各種權益進行約定的文件,其中包括了探望權。探望權是指離婚后父母中的一方或其他具有監護權的人與子女保持親子關系的權利。在撰寫離婚協議中的探望權部分時,需要充分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子女的最佳利益。下面是一份關于探望權的樣本離婚協議,供參考:
第一條
探望權的約定
1. 離婚協議雙方都同意,對于雙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父母雙方都享有合理的探望權。
2. 探望權的具體行使時間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盡量保證父母間的平等和合理安排。協商過程中,應考慮到父母的工作時間安排、子女的日常作息時間等因素。
3. 如果協商過程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決爭議:
a. 雙方委托一位獨立的第三方調解人協助解決爭議;
b. 如果調解無效,雙方同意采取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第二條
探望方式的約定
1. 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可以是直接探望,也可以是通過電話、短信、視頻通話等方式進行,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
2. 離婚協議雙方同意,通過書面通知的方式提前告知對方探望時間、地點等事項,確保雙方都有足夠的準備。
3. 如果雙方在子女的探望問題上發生爭執,雙方同意遵循以下程序解決爭議:
a. 雙方將爭議提交給調解人,并遵守調解人的決定;
b. 如果調解無效,雙方同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第三條
探望權的變更和調整
1. 雙方同意,父母雙方的工作、生活等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探望權的時間、方式等也可能需要進行調整。
2. 如果雙方需要對探望權進行變更或調整,應提前通知對方,并依據雙方共同的協商階段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條
其他約定
1. 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的探望權相關內容,雙方同意參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決,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2. 離婚協議雙方同意,對于任何可能發生的矛盾和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并盡量避免對子女造成負面影響。
在撰寫離婚協議中的探望權部分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父母雙方應始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確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得到保證。
2. 協商和解決爭議的方式要明確,既要重視平等協商的原則,也要有法律途徑作為雙方的備選方案。
3. 探望權的具體行使方式要細化,保證雙方都有充分的準備和知情權。
4. 在離婚協議中還可以加入其他約定,如雙方的經濟責任、子女的撫養問題等,以確保離婚后各項權益得到保障。
離婚協議中的探望權部分需要雙方充分溝通、協商,并遵循法律的有關規定,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維護離婚后的親子關系。如果雙方在協商過程中遇到爭議,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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